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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365號

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08 日

法官顏苾涵

原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林琦勝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曉薇律師
被告
晶發砂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宥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前段、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將附表所示土地之地上物除去騰空回填回復原狀,並將占用之土地返還原告,其訴訟標的之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24,310元;至原告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屬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724,3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1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趙千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原告主張被告占用土地 (苗栗縣獅潭鄉桂竹林段) 被告所占用面積 (㎡) 公告土地現值 (元/ ㎡) 價  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317-3地號土地 1,404 170元 238,680元  2 343-2地號土地 4,782 170元 812,940元  3 363-343地號土地 1,067 170元 181,390元  4 363-344地號土地 1,212 170元 206,040元  5 363-345地號土地 708 170元 120,360元  6 363-346地號土地 495 170元 84,150元  7 363-347地號土地 475 170元 80,750元 合  計    1,724,3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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