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3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22 日
- 當事人吳劍武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366號 原 告 吳劍武 訴訟代理人 馮彥錡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信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 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書記官 張智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