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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378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宋國鎮

原告
健行者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秀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派德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481,6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0,7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佩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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