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4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28 日
- 當事人丰榮智機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丰榮智機有限公司)、李松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432號 原 告 丰榮智機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丰榮智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喬信電池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喬信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9,5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4,4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9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書記官 劉家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