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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553號

終止借名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01 日

法官宋國鎮

原告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訴訟代理人
李其霖
被告
陳葶語即陳逸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借名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則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查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以系爭不動產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而系爭不動產之價值如附表所示合計為新臺幣(下同)358,7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核定為358,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

二、被告陳葶語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劉佩蓁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不動產  核定價值 (新臺幣) 所有權部 價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苗栗縣○○鎮○○段000○號 358,700元 (依房屋稅籍證明書) 1/1 358,700元 合計:358,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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