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6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19 日
- 當事人黃文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635號 原 告 黃文柱 上列原告與被告松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 謄本正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 二、陳報上開各筆土地遭被告占用之面積。 二、被告蕭大豐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書記官 陳映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