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6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31 日
- 當事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賴榮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674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2,8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 二、被告羅文聲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劉家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