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6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20 日
- 當事人三福氣體股份有限公司、莫煒邦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685號 原 告 三福氣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煒邦 訴訟代理人 許宏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正達國際光電股份有公司間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094,81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5,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書記官 陳映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