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7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06 日
- 法官宋國鎮
- 原告王耀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703號 原 告 王耀星 上列原告與被告詩肯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萬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 二、被告詩肯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代表人林福勤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書記官 周煒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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