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7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18 日
- 當事人太一電子檢測有限公司、徐浩誠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704號 原 告 太一電子檢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浩誠 上列原告與被告喬信電池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5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書記官 郭娜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