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7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31 日
- 當事人里荷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呂琇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796號 原 告 里荷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琇雅 上列原告與被告傅熙桐即采璞系統空間設計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6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劉家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