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8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2 月 29 日
- 法官顏苾涵
- 當事人合勝汽車交通有限公司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828號 原 告 合勝汽車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勝文 訴訟代理人 歐嘉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薏茵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6,500元。 二、被告周薏茵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被告聯揚交通有限公司、聯倉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書記官 劉碧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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