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828號
- 原告
- 合勝汽車交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姚勝文
- 訴訟代理人
- 歐嘉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薏茵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6,500元。
二、被告周薏茵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被告聯揚交通有限公司、聯倉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