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15 日
- 當事人三傑物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吟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88號 原 告 三傑物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吟臻 訴訟代理人 兼送達代收 人 陳冠儒 上列原告與被告賀喜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0,1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書記官 林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