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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928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顏苾涵

原告
耐用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利勝
訴訟代理人
羅宗賢律師
被告
羅平松
被告
羅學豊
被告
邱克廉
被告
張仰華
被告
張妏瑄
被告
張妏瑛
被告
吳梅英
被告
羅立明
被告
羅郭彩娥
被告
戴文峰
被告
戴雯麗
被告
戴雯敏
被告
戴雯青
被告
羅清海
被告
羅朝宗
被告
羅朝雄
被告
羅天生
被告
羅元圳
被告
羅錫欽
被告
羅名邑
被告
羅永富
被告
陳桂英(羅永義之繼承人)
被告
羅凱強(羅永義之繼承人)
被告
羅盈禎(羅永義之繼承人)
被告
羅珮珊(羅永義之繼承人)
被告
羅永森
被告
張勝邦
被告
張智鈞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周美惠
被告
羅桂葉

羅桂香

羅牡丹

羅語菲

羅雪照

羅小玲

羅朝琳

羅碧雲

羅碧琴

羅碧嬌

羅碧燕

戴邱永

戴士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分割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49,712,6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9,536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趙千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分割標的 (苗栗縣苑裡鎮順天段) 面積 (㎡) 公告土地現值 原告應有部分比例 價額 (新臺幣) 1 191地號土地 1437.21 7,000元 4896/45000 1,094,579元 2 196地號土地 981.08 7,000元 2701/10000 1,854,928元 3 196-3地號土地 1889.56 7,000元 2701/10000 3,572,591元 4 197地號土地 11.27 7,000元 2701/10000 21,308元 5 197-1地號土地 104.94 7,000元 2701/10000 198,410元 6 198地號土地 30.58 7,000元 1862/5625 70,859元 7 198-1地號土地 953.55 7,000元 1862/5625 2,209,524元 8 198-3號土地 6285.79 7,000元 1862/5625 14,565,153元 9 335地號土地 2462.46 7,000元 4896/45000 1,875,410元 10 336地號土地 8969.87 7,000元 4896/45000 6,831,453元 11 338地號土地 49 7,000元 4896/45000 37,318元 12 381地號土地 111.50 7,000元 3025/45000 52,467元 13 382地號土地 196.15 7,000元 23165/90000 353,408元 14 383地號土地 3255.01 7,000元 4896/45000 2,479,016元 15 384-1地號土地 8045.74 7,000元 23165/90000 14,496,189元 合  計     49,712,61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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