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5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952號

給付代辦費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顏苾涵

原告
觀鑑報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祥瑋

上列原告與被告天璽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代辦費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1,9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090元。

二、提出被告天璽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劉碧雯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