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952號
- 原告
- 觀鑑報關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宋祥瑋
上列原告與被告天璽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代辦費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1,9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090元。
二、提出被告天璽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