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9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公共費用代墊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28 日
- 法官宋國鎮
- 法定代理人林銘崇
- 原告日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日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954號 原 告 日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日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林銘崇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將軍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公共費用代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08,6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9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書記官 劉佩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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