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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954號

給付公共費用代墊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宋國鎮

原告
日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日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共同法定代理人
林銘崇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將軍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公共費用代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08,6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佩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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