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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191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宋國鎮

原告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中區養護工程分局
法定代理人
謝俊雄
訴訟代理人
林修弘律師
被告
苗豐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秀美
被告
林夏陞律師(即張傑鈞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4,697萬6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萬5,4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周煒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至起訴前一日) 計算基數 (單位為年) 年息 給付總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4,579萬4,502元 1 利息 4,579萬4,502元 112年6月15日 112年12月19日 188/366 5% 117萬6,143元  小計       117萬6,143元 合計        4,697萬6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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