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1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04 日
- 法官宋國鎮
- 法定代理人吳慶雄
- 原告富力寰宇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197號 原 告 富力寰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慶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氏伴 LAI THI BUOL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 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書記官 陳映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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