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3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07 日
- 當事人恆久能源有限公司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62號 原 告 恆久能源有限公司 恆有能源有限公司 晉振有限公司 寶曜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黃明利 上列原告與被告恆興利能源有限公司等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57,7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66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3,1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書記官 郭娜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