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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62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07 日

法官顏苾涵

原告
恆久能源有限公司
原告
恆有能源有限公司
原告
晉振有限公司
原告
寶曜有限公司
共同法定代理人
黃明利

上列原告與被告恆興利能源有限公司等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57,7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66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3,1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郭娜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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