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3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08 日
- 當事人敦偉建設有限公司、李寶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69號 原 告 敦偉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寶貴 訴訟代理人 楊一帆律師 陳興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容靖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 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二、上開土地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 三、登記之共有人有死亡者,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四、如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書記官 劉家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