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69號
- 原告
- 敦偉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寶貴
- 訴訟代理人
- 楊一帆律師
陳興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容靖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二、上開土地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
三、登記之共有人有死亡者,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四、如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