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3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02 日
- 當事人敦偉建設有限公司、李寶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69號 原 告 敦偉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寶貴 訴訟代理人 楊一帆律師 陳興蓉律師 被 告 林容靖 楊洪綉枝 楊漢川 楊景麟 楊志雄 楊志威 楊佩琪 楊宛蓉 楊忠發 楊建福 楊建興 楊華玲 李秀莉 楊鼎濬 楊依如(遷出國外) 楊吳綉絹 楊寶猜 楊綉娥 楊綉縺 楊文君 楊桂屏 楊嬋娟 楊慧真 楊佩如 楊雅智 謝子彬 謝子銘 謝秀蘭 謝侑瑩 謝秀琴 謝惠子 鄭楊桂英 方楊靟 楊月霞 楊加珍 楊吉生 謝銘玉 謝修鎰 謝志成 謝資源 謝桂花 謝春綢 林育陞 林修玄 林詩涵 林欣燕 林淑真 林淑玫 林淑慧 林淑卿 楊玉大 楊劉瑟月 楊忠憲 楊美玲 楊美惠 楊寶丹 楊好 楊寶珠 楊淑芬 楊秀雯 楊玉山 楊玉柱 吳淵生 鄭禎家 鄭家暘 鄭秀玉 新北市○○區○○路00000號 鄭秀燕 鄭秀錦 阮全佳 阮豐裕 阮如妍 阮碧娟 周吳美津 朱金發 朱金益 朱秀鳳 朱繡呅 朱石頭 李政民 李政雄 李政仁 陳宮銘 陳娜敏 陳麗敏 陳雅玲 陳金和 楊吉生 楊進財 楊愛珠 楊金玉 楊素梅 李武男 李明祥 李淑娟 李穎秀 陳牡丹 陳月娥 陳春桃 趙枝騰 趙永芳 趙永華 趙永定 趙永利 黃趙梅暇 趙秀妹 趙綉嬌 趙綉香 劉美珠 楊國禎 楊國清 楊政諺 楊傑宇 楊金針 楊美麗 張素英 吳惠堯 吳惠娉 吳惠雯 吳惠裕 吳冠蒲 吳惠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將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辦理繼承登記後予以分割,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892,9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9,580元,尚應補繳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及提出文件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書記官 劉家蕙 附表: 編號 分割標的 面積 (㎡) 公告土地現值 (元/㎡) 原告應有部分比例 價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281 5,200元 11/18 892,95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