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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510號

返還財務補助津貼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顏苾涵

原告
永旭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國樑
訴訟代理人
謝昀蒼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范洧達間返還財務補助津貼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5,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

二、被告范洧達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芬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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