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16 日
- 當事人森群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黃貫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55號 原 告 森群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貫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栗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29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7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書記官 林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