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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77號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顏苾涵

原告
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豐盛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並據此補正被告吳**之人別資料。

二、被告林豐盛、吳**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記載本件全體被告姓名之起訴狀,並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趙千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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