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7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停車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08 日
- 當事人易停網股份有限公司、陳正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18號 原 告 易停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智 訴訟代理人 高宏銘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宋含育間給付停車費用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7,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 二、被告宋含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岢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