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7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01 日
- 當事人奧拓科技有限公司、蕭珍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94號 原 告 奧拓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珍宜 訴訟代理人 宋國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仲駿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8,49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書記官 劉佩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