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32號
- 原告
- 黃冠傑即帝安諾商行
- 訴訟代理人
- 李詩皓律師
上列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
二、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前段、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僅以蝦皮帳號kang2130為被告,致本院無從特定當事人,起訴程式有所欠缺,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 日內到院閱卷,補正被告之姓名、住居所及戶籍謄本,並提出補正完成後之起訴狀正本及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