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8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05 日
- 當事人宥瑋水電有限公司、施冠廷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45號 原 告 宥瑋水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冠廷 訴訟代理人 徐祥賓 上列原告與被告睿麟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7萬0,94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3,47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3萬2,972元。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書記官 周煒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