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8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05 日
- 當事人林明永即鑫榮企業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49號 原 告 林明永即鑫榮企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群揚營造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9萬3,714元【計算式:164萬5,524元+24萬8,190元=189萬3,71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書記官 張智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