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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49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05 日

法官宋國鎮

原告
林明永即鑫榮企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群揚營造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9萬3,714元【計算式:164萬5,524元+24萬8,190元=189萬3,7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張智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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