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停車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07 日
- 當事人易停網股份有限公司、陳正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7號 原 告 易停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智 訴訟代理人 李旦律師 蘇厚安律師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停車費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狀記載被告為甲(車號000-0000)、乙(車號00-0000)、丙(車號000-0000)、丁(車號000-0000),未載明被 告之姓名及住居所,致本院無從特定當事人,起訴程式有所欠缺。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到院閱卷或聲請複製電子卷證,補正被告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並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書記官 劉家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