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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969號

塗銷抵押權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08 日

法官顏苾涵

原告
林碧雲
被告
漢心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文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塗銷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所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該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54萬元,而供擔保物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12萬5,677元,供擔保物價額低於債權額,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供擔保物價額為準,經核定為12萬5,6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蔡芬芬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請求塗銷之標的 (苗栗縣苗栗市恭敬段) 面積 (㎡) 公告土地現值 (元/㎡) 抵押權設定權利範圍 價  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1963-2地號土地 786 9,000元 105/10000 74,277元 2 1179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苗栗縣○○市○○里00鄰○○000號2樓之7(整編後門牌號碼:苗栗縣○○市○○里00鄰○○000號2樓之7) 依房屋稅籍證明書為51,400元  1/1 51,400元                                            合計     125,67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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