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974號
- 原告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男州
- 訴訟代理人
- 劉世章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虹翎即虹橋個人工作室即雲鳶個人工作室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9,8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8,7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