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982號
- 原告
- 王舜弘
- 被告
- 金連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聯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7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扣除前繳1,000元,尚應補繳5,28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7日所為之112年度補字第982號民事裁定原本及正本中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