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11 日
- 當事人安中國際實業有限公司、陳安迪、林鼎翔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54號原 告 安中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安迪 訴訟代理人 張俊豪律師 被 告 林鼎翔 上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主張: 一、原告係經營銷售霜淇淋機等產品之公司,而被告曾於民國109年3月16日,向原告購買天王星立式三管霜淇淋機乙台(下稱霜淇淋機器),雙方並於同年月18日,完成相關交易事宜。 二、然查被告於112年3月28日,在未盡查證義務情況下,基於自身之揣測,竟以暱稱「法海」之臉書帳號,於臉書軟體内設立社團,命名為「安中國際冰淇淋機一瑕疵自救會」,並於該社圑發文指稱:「『如果你也跟我一樣在意消费者吃入了什麼,請檢査自己向安中購買的霜淇淋機,若構造與我的相同或相似,也許會發生一檨的汙染情形…』、『但就在今年202 3的日常機器清潔時,突然發現製冷缸壁内有導致漏液的設 計缺陷,也就是進料口和攪拌棒的那一個面,會用一個喇叭狀的密封圈阻隔流入製冷缸的料再流出缸外,但這個喇叭狀的密封圈在某些狀態下,詳細什麼原因尚不能確定,也許是製冰過程在出料口端的壓力變大,導致整隻攪拌棒向後推擠,導致密封圈被壓迫到範圍會蓋過進料口,這也導致進料口的料液直接流出製冷缸,然後在後端反覆的與機器絞合 、 被汙染,最後再與流出處與缸内料液交互感染,導致整個製冷缸内的產品被髒污汙染,所以這也才驗證為什麼儲備槽内的料液沒有問題,但產出來的冰品會有問題,並且會在三四天後才出問題是因為初期感染交換量不大,至少要累積三四天後才能吃的出異常,但實際上早就吃入不少被感染的產品了。… 』」等語 ,顯然已嚴重汙衊系爭霜淇淋機之產品功能 ,並進而不法侵害原告之人格、信用、名譽權及原告長久經營之商譽,造成原告受重大損失 。 三、原告於本案對被告所為之維修服務處理方式,顯然係符合一般社會大眾,對於電器維修服務之標準及原告保證書所約定之内容。本案被告向原告反應系爭機器之問題後,原告先由維修人員依其經驗提供維修建議,然在雙方就維修之問題無法達成共識時,維修人員始建議被告將系爭機器送回原廠檢測維修,顯然係符合一般社會大眾,對於電器維修服務之標準及原告保證書所約定之内容。另系爭機器屬生產霜淇淋之專業機器,假設出現異常情況,需透過機器反覆檢測始可得知問題所在,若不將系爭機器送回原廠檢查測試,無法釐清異常之原因,再者,原告從未接獲其他購買系爭機器相同型號之消費者發生如同被告所述之問題,該情況顯然為單一個案(被告於112年5月19日言詞辯論時,亦表示機器狀況不一樣等語),既然為個案,更需給予時間測試系爭機器始可得出問題所在,倘若是僅以公司現有之機器為測試,然該機器根本不存在被告所述之問題,顯然無從測試,故被告確實需將系爭機器送回原廠,否則原告根本無從測試維修。再被告亦稱(系爭機器)固定大約5、6天出的冰就會有異味,故若需測試被告所發生之問題,顯然需要測試至少5、6天以上,才有可能知道系爭機器發生問題原因,及與前開被告所稱異味,是否有關連性,既然機器檢測至少需要5、6天以上時間,且無法想像原告派人至被告系爭機器所在處,連續檢測系爭機器數日,故原告建議被告將系爭機器送回原廠檢測維修,確實符合一般社會大眾,對於產品維修服務之客觀標準及慣例,且始有檢測維修之可能。 四、爰依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00萬元, 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 被告應將如原證一所示,設立於臉書『安中國際冰淇淋機一瑕疵自救會』之社團予以移除,並不得再次設立。㈢被告應將 如原證二所示,刊登於臉書社團『安中國際冰淇淋機-瑕疵自 救會』之貼文移除,並不得再次發表。㈣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 擔。㈤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貳、被告之答辯 一、由於不知道哪一點損害原告的商譽,所以被告只能把所有的狀況敘述出來。 二、原告於網站廣告中稱系爭霜淇淋機可5〜7日免清洗,非常符合個人營業需求,故於109年以18萬元購入,但在今年被告 反饋有瑕疵時,原告告訴被告3〜5天要洗,這已很明顯有廣告不實了。附件2-5中被告建議要拿下不實的廣告,但至今 歷時2個月仍然看的到,所以被告不知道究竟是廣告不實, 或是當下原告只想敷衍被告。 三、109年新品初次啟用後數日,發現機器下方有一灘液體,詢 問被告得到「會漏,要定時清洗」的答覆,在購入前若知道新品漏料是常態,這基本上會打消購買意願,因為在普遍認知下,任何以防漏為目的的設計,就是要實現完全的防漏,否則都能被稱為瑕疵,特別是在新品的情況下更是如此,例如新保溫杯漏水、新車引擎擎漏油、新成屋漏水等等多不勝數的常見項目。 四、系爭機器經拆洗後再啟用約3〜5天,產品會有異味感出現,這個異味類似每次拆洗機器時那些變質漏料的味道,但只有被告個人感覺得出來,可能是只有被告聞過那味道,也可能是自己過於敏感,曾有多次詢問朋友、家人一概都感受不出異常,也沒有顧客反應異常,故未曾跟原告反應這件事。附件3是109年詢問朋友是否有異味的證明,以證被告並無捏造異味的說法。在今年3月例行清洗機器時,無意間發現了缸 内密封圈運行軌跡已經大到覆蓋過進料口(附件4-1〜3),這是一個很直觀看到漏口的證明。漏出的液體會在卡在密封圏和缸壁之間,直到填滿則再溢出,也就是前述在機器下方地板上那一攤液體。卡在密封圈與缸壁間的漏料與外部環境是直接接觸的,它有一整圈約0.5CM的開口,可提供灰塵、被 氣味吸引的小型昆蟲進入的機會(附件5)。變質的料液、小 型昆蟲產生的屍體、排泄物、產卵等等都是在拆洗機器時看過的汙染源。發現漏口後,直接就聯想到能從同一個漏口出去,它也能從同一個漏口進入,卡在密封圈内已經被汙染過的漏料,會因為旋轉又帶回同一個漏口進入缸内,這可能也是被告一直感受到異味的原因。由於這次很直觀的看到漏口,故向原告反饋,希望對方可以提供改善方案,殊不知原告與三年前一樣,讓被告把漏出的清洗乾淨就好,被告一度以為原告不知知道被告文字描述的意思,所以撥了語音電話去說明,但對方仍然叫被告清洗流出的東西就好,且最後直接掛被告的電話(附件2-1〜5)。雖然原告有提可以送修,但被告並不是要找漏因,而是已經找到原因,並希望原告提供合理的解決方案,例如被告提的重作密封圈口徑,讓它就算被壓大也不會有機會蓋過進料口,但原告完全無視這個提議,堅持是密封圈老化導致。原告知道即使是新機也會漏,跟密封圈老化無關,這從新機就會漏但原告完全沒有帶回檢修的意圖就可以證明。過了三年後被用戶告知找到漏口並希望其改善,但原告給出的方案仍然與三年前的「漏出的洗乾淨就好」,這證明原告從來未曾想處理、改善這個問題,只要能敷衍過去就行。故被告認定送修肯定不會得到改善,也許原告單純把被告的機器洗一遍而已,這明顯不能解決有漏口的問題,所以被告拒絕自費做無效的送修,這才萌起想找看看是否有遇到相同狀況被敷衍的商家,希望以較多的商家聲量迫使原告重視這個狀況。被告不清楚上述狀況有哪一點符合了詆毀造謠的條件,從附件2-2中原告自己都有提到,缸外 汙染物有機會往裡面跑。而會讓汙染物往缸內跑的是漏口,而不是外面有什麼,除非把霜淇淋機放在無塵無菌空間運作,但那相對來說不現實,所以解決漏口才是解決問題的根源。最初給原告看漏口的證明時,原告毫無疑慮的否定瑕疵存在,只讓被告把流出來的洗乾淨來敷衍,最後提告威脅不允許公開瑕疵,不想解決問題,就試圖解決提出問題的人,這樣的企業價值觀,被告也是無言以對,而若製造商不解決用戶發現的問題,且又不允許用戶分享實際的使用狀況,這能符合自由發表言論的精神嗎??自原告確定提告起,被告更 確定他們不會去改善這個瑕疵,所以被告被迫自己解決了會漏的瑕疵,密封圈並沒有更換就把問題解決了,由此可知,原告堅持的密封圏老化根本就不是漏料原因,從新機器就會漏已經得證,常態漏料跟密封圈老化沒有直接關聯,所以我不知道他們在看到漏口的證據後,仍堅持是老化導致漏料的邏輯在哪?被告跟原告都是同一個時間點知道瑕疵在哪,被 告一個非專業的人,還要顧及家庭和本業,都還能擠出時間修復這個瑕疵,而原告在網站號稱自己有一堆專業技師,請問原告在這兩個多月來做了些什麼?都在等100萬的勝訴分紅嗎?最後,以下是自救會成員自述有關原告售後態度不佳, 以及不實宣傳的案例。1.台中知名蛋捲似錦堂在2022年中,因機器有異音想要送修,原告先以不須理會異音的回覆敷衍,在似錦堂堅持之下才接受送修,但在機器送回似錦堂後發現兩個狀況。狀況1:插頭可能與維修場地的插座不符,故 被強凹90度後沒有復原,光是這點就讓人質疑是什麼等級的維修?連轉接頭這麼基本的工具都沒有。狀況2:機器内部並沒有被清洗乾淨導致惡臭發霉,原告則以商家自己用沙拉脫洗乾淨就好來回應。在似錦堂表示怎麼沒有打算負責復原插頭和處理發霉時,原告則是回應不想再用可以把機器丟掉,這導致似錦堂因不再信任原告的售後服務,最後不再使用原告的機器。似錦堂遇到的狀況其實與我的案例類似,都是售後服務態度差勁,極度不合理的方式回應買家,這是不是能認定原告以這種方式處理售後並不是個案?某商家表示在112年初於原告三峽工廠參觀時,被業務以台中似錦堂也用他們的機器為由打動,故購入原告的機器。但在自救會成立後被新聞媒體採訪才得知,似錦堂早在101年中就因為不信任原 告售後停用了機器,但原告卻還在112年初被以似錦堂也用 原告的機器當作宣傳,這實屬虛假宣傳。故憤向自救會表明這樣的宣傳方式相當令人反感,希望自救會能曝光此事。這個案例也很誇張,原告明知已把似錦堂惹毛了,但居然還毫不忌諱的打著人家的名號幫自己做銷售,完全沒在考慮若謊言被戳破會是什麼下場,這是不是可以認定原告只在乎機器有沒有售出,其他的等被揭穿了再說?就像是原告在網站廣 告機器可以5~7天保鮮,但等到客人反應有狀況時才改口說3~5天就要洗。 參、兩造不爭執事項 一、被告於109年3月16日向原告購買天王星立式三管霜淇淋機乙台,並於同年月18日完成交易。 二、被告於112年3月28日在臉書創立名為「安中國際冰淇淋機- 瑕疵自救會」之社團,並於該社團載明:「如果你也跟我一樣在意消費者吃入了什麼,請檢查自己向安中購買的霜淇淋機,若構造與我的相同或相似,也許會發生一樣的汙染情形,請向安中討要新款的攪拌棒密封圈,一起鞏固我們的產品品質和消費者的食安。」。其後以名稱「法海」於該社團發表如附表所示之文章。 三、兩造就被告與原告副總及業務之LINE對話內容均不爭執。 四、被告有寫下列文字: ㈠如果你也跟我一樣在意消費者吃入了什麼,請檢查自己向安中購買的霜淇淋機,若構造與我的相同或相似,也許會發生一樣的汙染情形,請向安中討要新款的攪拌棒密封圏,一起鞏固我們的產品品質和消費者的食安。 ㈡我在2020年向安中購入一台型號為天王星的霜淇淋機,自啟用起,就持續有從製冷缸漏液的狀況,這導致必須時常拆開機器清潔,以免發出惡臭。本以為漏液是霜淇淋機的常態,所以一直沒有認真對待,就是一直拆開機器清潔。㈢此外,大約開機使用3 〜4 日,產出的冰品會有異味,這異味與我每次洗機器時聞到的異味很接近,這是我很不能接受的一點,但一直以為這是在儲備槽內的料液變質導 致,但直接去吃這些儲備槽內的料液卻也都正常,所以一直都不理解是哪裡出了問題。 ㈣但就在今年2023的日常機器清潔時,突然發現製冷缸壁內有導致漏液的設計缺陷,也就是進料口和攪拌棒的那一個面(如附圖),會用一個喇叭狀的密封圈阻隔流入製冷缸 的料再流出缸外,但這個喇叭狀的密封圈在某些狀態下,詳細什麼原因尚不能確定,也許是製冰過程在出料口端的壓力變大,導致整隻攪拌棒向後推擠,導致密封圏被壓迫到範圍會蓋過進料口,這也導致進料口的料液直接流出製冷缸,然後在後端反覆的與機器絞合、被汙染,最後再與流出處與缸內料液交互感染,導致整個製冷缸內的產品被髒污汙染,所以這也才驗證為什麼儲備槽內的料液沒有問題,但產出來的冰品會有問題,並且會在三四天後才出問題是因為初期感染交換量不大,至少要累積三四天後才能吃的出異常,但實際上早就吃入不少被感染的產品了。 ㈤我是怎麼發現這個缺陷的?如附圖,密封圈長年與缸壁摩擦後產生了軌跡,而這個軌跡蓋過了進料口,所以才得以發現為什麼會有漏液和產品出現異味的問題。問題發現後,我認為便宜並且可行的方法就是請安中提供新款的密封圈,讓其就算被擠壓後也不會蓋過進料口,便能一定程度的解決問題,這也比要請他們將進料口位置移走來的可行,畢竟你我都知道改密封圈和改進料口位置哪個成本會更高。 ㈥但豈知安中負責人表示,你只要將漏出來的東西洗乾淨就好 ,完全避而不談我提出的新款密封圈方案,口水流出來了 我會不知道要擦??我關心的是如何不讓它流出來,但你為 什麼要我把它擦乾淨就好?? ㈦這種完全不在乎消費者吃入口中的東西是什麼的想法,我是 想都不敢想啊,我就不知道他們是怎麼過的了自己良心這 一關的...我與安中負責人對話如附圖,其中的電話語音是我擔心他不知道所謂的密封圈蓋過進料口是什麼意思,所 以撥了語音過去,但結局是被掛了電話,並且我認為對方 的態度不很好,不像是有要解決問題的樣子。 ㈧我需要比較多的人一起響應,請聯繫安中,讓他們至少提供 新款的密封圈去解決已經明眼看到的問題,至於他後續的 機型要不要改良就不是我在意的,謝謝你耐心看完我的經 歷,這也許也會是你的經歷。 肆、本院之判斷 一、有關被告於109年3月16日向原告購買系爭霜淇淋機器,並於同年月18日完成交易。被告於112年3月28日在臉書創立名為「安中國際冰淇淋機-瑕疵自救會」之社團,並於該社團載 明:「如果你也跟我一樣在意消費者吃入了什麼,請檢查自己向安中購買的霜淇淋機,若構造與我的相同或相似,也許會發生一樣的汙染情形,請向安中討要新款的攪拌棒密封圈,一起鞏固我們的產品品質和消費者的食安。」等情,其後以名稱「法海」於該社團發表如附表所示之文章,且記載上開不爭執事項四、㈠至㈧等文字,有原證1列印圖示、原證2列 印圖示等為憑(卷第16頁至第30頁),且為兩造所不爭執,堪認為真實。 二、按行使言論自由是否因而侵害他人之名譽,應依法益權衡加以判斷。行為人之言論損及他人名譽,倘其言論屬事實之陳述,而能證明其為真實,或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足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或言論屬意見表達,如係善意發表,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均難謂係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469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意 見表達之言論,乃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屬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行為人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如未使用偏激不堪之言詞而為意見表達,可認係善意發表適當評論者,不具違法性,非屬侵害他人之名譽權,亦不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675號判決意旨參照) 。另言論自由及名譽,均為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旨在促進社會之健全發展,並維護個人主體性及人格完整性。而言論,可分為「事實陳述」及「意見表達」。「事實陳述」有真實與否之問題,具可證明性,若行為人所陳述之事實損及他人之社會評價而侵害他人名譽,且未能證明其為真實,或雖不能證明為真實,且依其所提證據資料,尚不足以認定行為人已盡其合理查證義務及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者,即具有違法性而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而「意見表達」則屬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屬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無真實與否可言,行為人對於非可受公評之事,如使用偏激不堪之言詞為意見之表達,即難認為善意發表適當評論,而具違法性,屬侵害他人之名譽權,應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如發言過程中夾論夾敘,將事實敘述與評論混為一談,在評價言論自由與保障個人名譽權之考量上,仍應考慮事實之真偽。另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且其行為不以廣佈於社會為必要,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亦足當之。 三、原告對於被告所述:「但就在今年2023的日常機器清潔時,突然發現製冷缸壁内有導致漏液的設計缺陷,也就是進料口和攪拌棒的那一個面,會用一個喇叭狀的密封圈阻隔流入製冷缸的料再流出缸外,但這個喇叭狀 的密封圈在某些狀態 下,詳細什麼原因尚不能確定,也許是製冰過程在出料口端的壓力變大,導致整隻攪拌棒向後推擠,導致密封圈被壓迫到範圍會蓋過進料口,這也導致進料口的料液直接流出製冷缸,然後在後端反覆的與機器絞合 、被汙染,最後再與流 出處與缸内料液交互感染,導致整個製冷缸内的產品被髒污汙染,所以這也才驗證為什麼儲備槽内的料液沒有問題,但產出來的冰品會有問題,並且會在三四天後才出問題是因為初期感染交換量不大,至少要累積三四天後才能吃的出異常,但實際上早就吃入不少被感染的產品了。… 」等情(詳卷 第17頁,如原證2 所示FB貼文),並未舉證被告所述為不真實,和被告上開所述有哪一些事項是原告經過驗證程序證明係被告出自使用系爭霜淇淋機器違背常規所致。另被告上開所述,均係其自109年3月16日使用系爭霜淇淋機器的經驗,原告並未舉證對被告使用之質疑,原告在保固期間曾有前往維修檢查的證據,因此被告3年來一再向原告反應「你好, 之前line你都未讀也沒回,想說是不是沒做了。那個矽膠套的問題解決嗎?問題一直都存在只是我在兩次觀察軌跡才發 現,凡士林肯定有塗,但我的問題跟機器的水管洗沒洗應該是沒有直接關係,現在就是要處裡它會蓋過進料口的問題。所以它會問題不能解決?我不是什麼霜淇淋設計大師,但我 認為它會蓋過進料口絕對不是正常。沒辦法解決流出去的問題還在那扯不相關的,真的是當初為了省錢買回來一肚子氣。我已經換過了這臺機器從買後啟用,東西漏出來的問題就一直存在,固定大約五六天出的冰就會有異味,所以我必須固定5、6天就洗一次,發現是密封圈蓋過進料口後才相同,就是透過那個地方讓料流出去轉到一堆髒污再回來跟進料口的料交互感染,所以才會導致時間越長異味越重,把那個密封圈做小問題就解決」並貼出原告文宣「一鍵保冰七天免清洗」(卷第20-23頁line對話資料),僅獲得原告承辦人員 在line上回覆:「我換過手機,沒有看過訊息。請問您有什麼問題?你是甚麼機種?用什麼密封圈?方便拍照給我看嗎?喇叭造型密封圈對吧?你有塗凡士林嗎?還有機器裡面排水管跟接水盆有清洗過嗎?通常有堵住髒水或是油污才會往裡面跑 。你打開左邊側板就可以看到接水盆跟排水管,你打開就可以知道問題所在,除非密封圈老化已經沒辦法有效密封才會有縫隙。你覺得有問題可以送回公司處理,當然我們會酌收維修費用,機器有問題請送回公司處理,我已經給你建議,你試看看就知道,請先清理接水盆哪裡的髒污,再換密封圈,就可以處理了。」(卷第21-23頁)經本院比對兩造間上 開line對話後,堪認被告於109年3月16日向原告購買系爭霜淇淋機器後即有「矽膠套、髒東西會流進來」等問題(卷第20-21頁),一直向原告要求解決的方案,然原告之回話卻 是「換手機,沒看到訊息…塗凡士林、清洗排水管、接水盆、你覺得有問題可以送回公司處理,當然我們會酌收維修費用」,堪認被告3年來向原告訴求,均未獲原告解決使用系 爭霜淇淋機器之汙染等問題,方在FB上公開社團載明:「如果你也跟我一樣在意消費者吃入了什麼,請檢查自己向安中購買的霜淇淋機,若構造與我的相同或相似,也許會發生一樣的汙染情形,請向安中討要新款的攪拌棒密封圈,一起鞏固我們的產品品質和消費者的食安。」(卷第17頁)堪認應屬被告捍衛權益之正當的手段,屬被告表示自己親自操作系爭霜淇淋機器之經驗,並表達立場,屬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具真實性,而原告屬於霜淇淋機器的廠商,對於其產品好壞優劣,應屬可受公評之事,被告亦未使用偏激不堪之言詞為意見之表達,應認屬於善意發表適當評論,而不具違法性。是原告主張「被告於臉書軟體内設立社團,命名為『安中國際冰淇淋機一瑕疵自救會』,並於該社圑發文指稱使用霜淇淋機器之經過,已嚴重汙衊前開霜淇淋機之產品功能,並進而不法侵害原告之人格、信 用、名譽權及原告長久經營 之商譽,造成原告受重大損失」等情,顯然低估一般人判斷系爭霜淇淋機器瑕疵嚴重與否之經驗,而不可採。 四、另原告主張系爭機器屬生產霜淇淋之專業機器,假設出現異常情況,需透過機器反覆檢測始可得知問題所在,若不將系爭機器送回原廠檢查測試,無法釐清異常之原因,再被告亦稱系爭機器固定大約5-6天出的冰就會有異味,故若需測試 被告所發生之問題,顯然需要測試至少5-6天以上,才有可 能知道系爭機器發生問題原因等情,然從原告與被告Line對話間,原告從未表示有上開測試之需求,而是直接要求被告清洗,並表達維修需酌收維修費,讓被告習得無奈及無可適從,被告方在臉書成立「安中國際冰淇淋機一瑕疵自救會」之社團,故原告對被告答辯之陳述「建議被告將系爭機器送回原廠檢測維修,確實符合一般社會大眾,對於產品維修服務之客觀標準及慣例,且始有檢測維修之可能」等節,在被告上網公開找尋瑕疵機器前,並未提出此方案,而是原告之訴訟代理人臨訟答辯之技巧而已,難認為有利於原告之證據。 五、綜上,本件原告並未舉證證明「被告對其使用系爭霜淇淋機器經拆洗後再啟用3-5天,產品會有異味感出現」為偽造虛 構之事實,被告亦僅陳述其向原告購買系爭霜淇淋機使用3 年間之經過,想透過FB找尋具有使用相同機器而有相同瑕疵之人,以團體力量捍衛權益,難認其具有不法性,故為維護侵權行為制度在兼顧「權益保護」與「行為自由」之旨意,本件難認被告應對原告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均如前述。從而,本件原告主張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00萬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將如原證一所示,設立於 臉書『安中國際冰淇淋機一瑕疵自救會』之社團予以移除,並 不得再次設立。㈢被告應將如原證二所示,刊登於臉書社團『 安中國際冰淇淋機-瑕疵自救會』之貼文移除,並不得再次發 表等情,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其訴既經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即失其依附,應併予駁回。 六、至於原告抗辯被告向其追償9萬元之賠償,係被告將來訴請 原告損害賠償是否有理由的範疇,並非本件審理之範圍。另本案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核於本院認定之事實不生影響,爰不予一一論駁,附此敘明。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書記官 林岢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