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訴字第154號
上 訴人即
- 原告
- 安中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安迪 住同上
- 法定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林鼎翔 住苗栗縣○○市○○路000號1樓
-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
上列當事人間因112年度訴字第154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