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86號
- 原告
- 敦偉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寶貴
- 訴訟代理人
- 楊一帆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興蓉律師
- 被告
- 吳惠堯(即張素英之承受訴訟人)
吳惠娉(即張素英之承受訴訟人)
吳惠雯(即張素英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吳惠堯、吳惠娉、吳惠雯為被告張素英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張素英於兩造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訴訟繫屬期間,於民國114年2月19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為吳惠堯、吳惠娉、吳惠雯等共3人,有卷附戶籍謄本、繼承系統、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資料等件為憑。茲因繼承人吳惠堯、吳惠娉、吳惠雯等3人迄未聲明承受訴訟,因原告聲明承受訴訟,爰依前揭規定,依聲請命如主文所示之人,承受訴訟,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