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99號
- 原告
- A女 (真實姓名及年籍資料均詳卷)
- 法定代理人
- A女之父 (真實姓名及年籍資料均詳卷)
- 法定代理人
- A女之母 (真實姓名及年籍資料均詳卷)
- 訴訟代理人
- 李建德律師
- 被告
- 尚順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秀紅
- 訴訟代理人
- 涂義芳
張世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十三年五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卷內之CNS12651升降階梯構造國家標準嗣經主管機關廢止,而本件事故發生時電扶梯規格所應適用之國家標準乃「CNS15930-1、CNS15930-2電扶梯及移動步道之安全」,該等證據經本院職權調查後尚未經兩造辯論,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二、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