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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62號

返還押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張珈禎

原告
羅德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瓊芬
被告
彭國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原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視為起訴。又原告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2年6月8日送達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附卷可佐,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珈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岢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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