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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6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05 日

法官賴映岑

原告
陳鳳珠
訴訟代理人
彭首席律師
被告
鴻鋒通運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富進
共同訴訟代理人
羅永安律師

何蔚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3年7月18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案由欄中關於「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記載,應更正為「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8日所為112年度訴字第365號之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爰依首開規定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映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趙千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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