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65號
- 原告
- 陳鳳珠
- 訴訟代理人
- 彭首席律師
- 被告
- 鴻鋒通運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陳富進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羅永安律師
何蔚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3年7月18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案由欄中關於「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記載,應更正為「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8日所為112年度訴字第365號之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爰依首開規定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