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30 日
- 當事人徐豪、葉木彬即承輝工程行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40號 原 告 徐豪 訴訟代理人 蕭慶鈴律師 被 告 葉木彬即承輝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112年3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80萬元,及自111年12月7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3萬8,620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於109年間結識訴外人盧德福,其為長期承 作被告工程之人,嗣盧德福需錢孔急,向原告借錢周轉,故於111年5月底前,陸續拿取被告開立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下 合稱系爭支票)作為擔保,並表示可多付5分之利息予原告,被告亦曾多次致電告知原告其急需金錢周轉,原告則以現金或匯款方式將錢交付予盧德福,匯款部分係匯入被告之帳戶內。詎料,原告於111年6月30日提示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支 票,卻遭以存款不足為由退票,其餘之支票亦全部跳票,系爭支票總金額合計為380萬元,扣除被告前已還款之90萬元 及於112年2月24日還款之10萬元後,至今尚欠280萬元款項 未清償,迭經原告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票據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本院擇一為有利原告之判決。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答辯:系爭支票總金額為380萬元,其中245萬元係盧德福向被告借票,剩下之135萬元由被告負責償還原告,當初 約定從112年2月開始分期,每期分15至20萬元清償,被告還2期後,接獲訴外人張進福向被告索討35萬元利息之電話, 惟當時協調還款時並未約定利息,被告不願意給付,故停止還款,現被告已清償90萬元予原告。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兩造不爭執(訴字卷第36至37頁): ㈠原告持有被告簽發之系爭支票,其中附表編號1發票曾提示付 款,因存款不足而退票。 ㈡原告曾匯款至被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八德分行帳號000000000 0000號帳戶下列款項:35萬元、5萬元、15萬元、45萬元(111年6月14日)、45萬元(111年3月25日)、60萬元(111年6月23日)、35萬元、388萬元、60萬元、20萬元。 五、法院之判斷 ㈠在票據上簽名者,應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票據上之簽名,得以蓋章代之;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5條第1項、第6條、第126條及第13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執票人不於第一百三十條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或不於拒絕付款日或其後五日內請求作成拒絕證書者,對於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喪失追索權,票據法第132條亦有明定。可知縱執票人未 為付款之提示,對發票人亦不喪失追索權,故附表編號2至5支票雖無退票理由單,然因被告為發票人,故原告仍得行使追索權。 ㈡經查,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據其提出盧德福名片、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匯款申請書回條等為證(支付命令卷第11至23頁),且為被告所不爭,本院審酌上開事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而被告抗辯業已清償90萬元部分,原告業已將請求金額自380萬元減縮為280萬元,除扣除被告抗辯業已清償之90萬元外,原告自認被告另有於112年2月24日再清償10萬元(訴字卷第57頁),則系爭支票既經原告提示而未獲付款,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剩餘未付之票款及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之法定利息即如主文第1項所示,自屬有據,應予准許(支付命令繕本係於111年12月6日送達被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支付 命令卷第39頁)。而原告主張消費借貸與票據法律關係為選擇合併,本院既依票據法律關係判決原告全部勝訴,就消費借貸部分即無庸再予審酌,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書記官 劉家蕙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付款人 1 葉木彬即承輝工程行 111年6月30日 70萬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八德分行 2 葉木彬即承輝工程行 111年6月30日 65萬元 3 葉木彬即承輝工程行 111年7月4日 110萬元 4 葉木彬即承輝工程行 111年7月5日 60萬元 5 葉木彬即承輝工程行 111年7月7日 7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