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20號
- 原告
- 台宜陶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東文
- 訴訟代理人
- 陳建邦
- 被告
- 張志翔
陳敬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條定有明文。又按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不到場之當事人,經再次通知而仍不到場者,並得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於民國113年1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然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始查得被告陳敬堯已於113年1月4日入法務部○○○○○○○○羈押中,因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