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25號
- 上訴人
- 康萬福
- 被上訴人
- 唯峰家具有限公司
- 被上訴人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陳達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月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就第一審判決之全部,聲明不服提起上訴,但未繳納上訴裁判費,且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4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該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7350元。上開裁定業於同年月8日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參;惟上訴人迄今仍未補繳上述第二審裁判費,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為憑。故依上開法文,上訴人之上訴不合程式,且經限期命補正後猶未補正,其上訴自非適法,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