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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89號

買賣契約瑕疵擔保責任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02 日

法官陳秋錦

原告
弘寶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愛君
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炳人律師
訴訟代理人
羅健祐律師
被告
羅淑貞
訴訟代理人
張振興律師
被告
羅際燻
被告
羅際炳
被告
羅際源
被告
追加被告 羅吳玉珍
被告
羅錦星
被告
羅偉
被告
羅月雲
被告
羅月華
被告
羅月霞
被告
羅惠英
被告
羅育英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路宣律師

劉彥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買賣契約瑕疵擔保責任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1,294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原核定為3,052,008元(見本院卷第19頁),嗣原告已更正其請求金額為3,250,590元(見本院卷第441頁),是原告應徵第一審之裁判費為33,274元,尚欠1,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張智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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