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買賣契約瑕疵擔保責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02 日
- 法官陳秋錦
- 法定代理人田愛君
- 原告弘寶建設開發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羅淑貞、羅際燻、羅際炳、羅際源、羅吳玉珍、羅錦星、羅偉、羅月雲、羅月華、羅月霞、羅惠英、羅育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89號 原 告 弘寶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愛君 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律師 王炳人律師 羅健祐律師 被 告 羅淑貞 訴訟代理人 張振興律師 被 告 羅際燻 羅際炳 羅際源 追加被告 羅吳玉珍 羅錦星 羅偉 羅月雲 羅月華 羅月霞 羅惠英 羅育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路宣律師 劉彥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買賣契約瑕疵擔保責任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1,294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原核定為3,052,008元(見本院卷第19頁),嗣原告已更正其請求金額為3,250,590元(見本院卷第441頁),是原告應徵第一審之裁判費為33,274元,尚欠1,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書記官 張智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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