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89號
- 原告
- 弘寶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田愛君
- 訴訟代理人
- 江錫麒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王炳人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羅健祐律師
- 被告
- 羅淑貞
- 訴訟代理人
- 張振興律師
- 被告
- 羅際燻
- 被告
- 羅際炳
- 被告
- 羅際源
- 被告
- 追加被告 羅吳玉珍
- 被告
- 羅錦星
- 被告
- 羅偉
- 被告
- 羅月雲
- 被告
- 羅月華
- 被告
- 羅月霞
- 被告
- 羅惠英
- 被告
- 羅育英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李路宣律師
劉彥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買賣契約瑕疵擔保責任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1,294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原核定為3,052,008元(見本院卷第19頁),嗣原告已更正其請求金額為3,250,590元(見本院卷第441頁),是原告應徵第一審之裁判費為33,274元,尚欠1,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