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買賣契約瑕疵擔保責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01 日
- 當事人羅際源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8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羅際源 羅吳玉珍 羅錦星 羅偉 羅月雲 羅月華 羅月霞 羅惠英 羅育英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弘寶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愛君 上列當事人間因112年度訴字第489號買賣契約瑕疵擔保責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4,402元(380,185+634,217=1,014,402),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4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書記官 張智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