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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買賣契約瑕疵擔保責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01 日
  • 法官
    陳秋錦
  • 法定代理人
    田愛君

  • 原告
    弘寶建設開發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羅際源羅吳玉珍羅錦星羅偉羅月雲羅月華羅月霞羅惠英羅育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8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羅際源 羅吳玉珍 羅錦星 羅偉 羅月雲 羅月華 羅月霞 羅惠英 羅育英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弘寶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愛君 上列當事人間因112年度訴字第489號買賣契約瑕疵擔保責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4,402元(380,185+634,217=1,014,402),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4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書記官 張智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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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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