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36號
上訴人即
- 被告
- 帝禕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明海
- 法定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新泓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董妍蘭
上列上訴人間因112年度訴字第536號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3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