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4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36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張珈禎

上 訴 人即

被告
帝禕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海
法定代理人
董妍蘭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新泓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備之法定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亦未提出上訴理由,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5日裁定限上訴人於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裁判費並補正上訴理由,該裁定業於同年月22日送達上訴人,而上訴人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等情,有本院裁定、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在卷可稽,依前揭說明,其上訴不合法定程式,經命補正後又未於期間內補正,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珈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岢禛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