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36號
上 訴 人即
- 被告
- 帝禕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明海
- 法定代理人
- 董妍蘭
-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新泓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備之法定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亦未提出上訴理由,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5日裁定限上訴人於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裁判費並補正上訴理由,該裁定業於同年月22日送達上訴人,而上訴人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等情,有本院裁定、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在卷可稽,依前揭說明,其上訴不合法定程式,經命補正後又未於期間內補正,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