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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3 日
  • 法官
    張珈禎
  • 法定代理人
    陳明海、董妍蘭

  • 上訴人
    原 告 新泓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帝禕工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3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帝禕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海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新泓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妍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備之法定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亦未提出上訴理由,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5日裁定限上訴人於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裁判費並補正上訴理由,該裁定業於同年 月22日送達上訴人,而上訴人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等情,有本院裁定、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在卷可稽,依前揭說明,其上訴不合法定程式,經命補正後又未於期間內補正,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書記官 林岢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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