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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77號

確認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15 日

法官黃思惠

原告
兆庭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瑋庭
訴訟代理人
吳文城律師
被告
琛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新賢
被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邱華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確認被告琛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對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有售電債權存在,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50,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裁判費17,335元,該裁定已於112年11月21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未補正,有本院裁定、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各1 份附卷可憑,原告之訴不符法定程式,經命補正後亦未遵期補正,依上所述,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思惠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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