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12號
- 原告
- 林均澤
- 訴訟代理人
- 方世樑
- 被告
- 羅義緯
羅玉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聲明由羅奕宏承受訴訟之部分駁回。
事實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又承受訴訟之聲明有無理由,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法院認其聲明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2項、第177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羅守相於訴訟繫屬中民國112年3月3日逝世,原告於114年9月4日具狀聲明由被告羅義緯、羅玉玫、訴外人羅奕宏等承受訴訟等語。惟訴外人羅奕宏已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聲請拋棄羅守相之繼承權,此有該法院112年度司繼字第1323號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為憑。依前揭說明,本件被告部分,僅由繼承人羅義緯、羅玉玫承受訴訟為已足,已拋棄繼承之羅奕宏並無承受訴訟適格。從而,原告具狀聲明由羅奕宏承受訴訟,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