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29 日
- 當事人亞泰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鄒貴銓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 原 告 亞泰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貴銓 訴訟代理人 謝清傑律師 林良財律師 被 告 陳健輝 鍾淵清 游欣哲 正承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張展榮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羅嘉希律師 吳敬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指定應由技術審查官潭漢民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宋國鎮 法 官 陳中順 法 官 李昆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書記官 劉佩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