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
- 原告
- 亞泰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鄒貴銓
- 訴訟代理人
- 謝清傑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良財律師
- 被告
- 陳健輝
- 被告
- 鍾淵清
- 被告
- 游欣哲
- 被告
- 正承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張展榮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羅嘉希律師
吳敬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指定應由技術審查官潭漢民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