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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02 日
  • 法官
    宋國鎮陳中順李昆儒
  • 法定代理人
    鄒貴銓、張展榮

  • 原告
    亞泰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陳健輝鍾淵清游欣哲正承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 原 告 亞泰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貴銓 訴訟代理人 謝清傑律師 林良財律師 被 告 陳健輝 鍾淵清 游欣哲 正承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張展榮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羅嘉希律師 吳敬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9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潭漢民」之記載應更正為「譚漢民」。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9日所為裁定原本及正本中技術審查官之姓名「譚漢民」,經誤書為「潭漢民」,屬誤寫之顯然錯誤,揆諸上開法律說明,爰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宋國鎮 法 官 陳中順 法 官 李昆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書記官 金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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