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02 日
- 法官宋國鎮、陳中順、李昆儒
- 法定代理人鄒貴銓、張展榮
- 原告亞泰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陳健輝、鍾淵清、游欣哲、正承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 原 告 亞泰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貴銓 訴訟代理人 謝清傑律師 林良財律師 被 告 陳健輝 鍾淵清 游欣哲 正承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張展榮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羅嘉希律師 吳敬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9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潭漢民」之記載應更正為「譚漢民」。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9日所為裁定原本及正本中技術審查官之姓名「譚漢民」,經誤書為「潭漢民」,屬誤寫之顯然錯誤,揆諸上開法律說明,爰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宋國鎮 法 官 陳中順 法 官 李昆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書記官 金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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